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打官司由哪方进行鉴定?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打算打官司维权,但不清楚在打官司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鉴定该由哪一方来做。是我自己去申请鉴定,还是医院去做,又或者是法院指定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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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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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打官司中,鉴定的启动和负责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来说,如果患者起诉医院要求认定为医疗事故并索赔,患者可以先提出鉴定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承担绝对的鉴定申请义务。如果医院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也可以主动申请鉴定来证明自己。 总之,医疗事故打官司中的鉴定申请,医患双方都有权利提出。若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可共同委托鉴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可先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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