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时效如何计算?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相关问题,想知道这个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是怎么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时,到什么时候截止呢?我很担心错过鉴定时效,影响后续的处理,希望能了解清楚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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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相关人员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了解这个时效对于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患者明确知晓自己的身体因为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比如从正常的医疗常识、病情发展等情况,一般人应该意识到身体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关。 从申请的时间计算上来说,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损害之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1年”是一个除斥期间,它不像诉讼时效那样会有中止、中断的情况。也就是说,这1年的时间是连续计算的,除非有特殊的法定理由,否则一旦超过1年,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权利。 但是,如果是涉及到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如果当事人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时效是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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