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启动方式?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是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首先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如果对事件的性质及责任划分等存在疑问,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平等,有助于营造一个相对和谐的解决纠纷的氛围。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其次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当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医疗事故争议移交至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比如在一些严重的医疗损害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医疗秩序,会主动介入并启动鉴定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是法院委托鉴定。在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为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而采取的一种专业技术辅助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总之,不同的启动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阶段,医患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启动方式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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