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智障的人要离婚会怎么判?


在法律上,智障人士在离婚案件中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则可循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智障”在法律语境下,一般指的是存在精神障碍或智力缺陷,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智障人士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有智障的一方参与的离婚案件,法院同样会遵循这个基本的离婚判定原则,即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然而,由于智障人士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智障人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与离婚诉讼。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会充分考虑智障一方的实际情况和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智障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给予适当倾斜,以保障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此外,如果智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抚养,而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离婚判决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这一因素,确保智障一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总之,法院在判决有智障人士的离婚案件时,会在遵循基本离婚原则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智障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