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多次合伙盗窃如何量刑?


在探讨智障多次合伙盗窃的量刑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这里的“智障”在法律上对应的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又分为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这两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就意味着,如果该智障人士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便他参与了多次合伙盗窃,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要对其严加看管,必要时政府会介入进行强制医疗。 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智障人士虽然智力有缺陷,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辨认和控制自己的盗窃行为,那么他还是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不过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他的精神状况,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对于多次合伙盗窃这一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多次盗窃”一般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在合伙盗窃中,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每个人都要为共同的盗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具体到每个人的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如果该智障人士在合伙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那么他属于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智障多次合伙盗窃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该智障人士的精神状态、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盗窃的具体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