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债务人哪些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债务人被赋予了多种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债务关系中维持公平。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里,如果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应该同时履行的时间没办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那么这一方就有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简单来说,比如买卖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就可以不付钱。 其次是后履行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里,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就有权利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举例,甲和乙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甲没供货,乙就可以不付款。 还有不安抗辩权,也叫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的一方要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没办法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的可能性,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的这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合同,甲先发货,后来甲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付款,甲就可暂时不发货。 另外,债务人还有债权无效抗辩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在诉讼程序方面,债务人有起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能让专业的人帮自己处理法律事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要是觉得审判人员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申请其回避;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通过这些来维护自己的观点;有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还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相关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而享有的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后履行方享有的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权利。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因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而享有的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债权无效抗辩权: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无效债权提出的抗辩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