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变更遗嘱有哪些注意方法?


在探讨撤销、变更遗嘱的注意方法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遗嘱的定义。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首先,关于撤销、变更遗嘱的方式。遗嘱人可以通过立新遗嘱的方式来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例如,遗嘱人之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他又立了一份新的自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小儿子。在后一份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前一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的处分内容就被撤销或变更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 其次,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撤销、变更时也有不同的要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一规定已被《民法典》废止。现在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但公证遗嘱在撤销或变更时,虽然不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来专门撤销原公证遗嘱,但从证据效力等方面考虑,再次进行公证可能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做法。比如,遗嘱人可以前往公证处,重新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以明确表达自己新的意愿。 另外,口头遗嘱的撤销、变更需要特别注意。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自然就失去了效力,相当于被撤销了。 最后,无论以何种方式撤销、变更遗嘱,都要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遗嘱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撤销或变更遗嘱,那么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他人以威胁的手段迫使遗嘱人撤销原遗嘱,这种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认定该撤销行为无效。总之,撤销、变更遗嘱需要谨慎操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