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方法有哪些?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的方法: 首先是成立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要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还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登记、评估等工作。 其次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然后是清理破产财产。这包括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一般来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清算组要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后续财产处置的重要依据。 接着是财产处置。财产处置是将破产财产变现的过程。对于实物资产,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价的方式,能最大程度实现财产的价值。变卖则是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也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置。 再就是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要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