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离婚有哪些相关知识?


部队离婚,也就是涉及军人的离婚情况,在法律上有着不同于普通离婚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单方面提出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 在离婚程序方面,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和普通离婚一样,需要经过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军人一方为原告的,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若军人一方为被告,且是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一方起诉军人一方,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的,会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财产分割,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和普通离婚一样,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总之,部队离婚在遵循一般离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有着其特殊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