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是如何将违约进行分类的?


在大陆法中,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大陆法一般将违约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给付不能。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这里又可以细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比如出售的特定物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精神,如果合同因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能,如合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毁损。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 其二,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对于给付迟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并可以要求赔偿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迟延履行方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其三,不完全给付。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它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是指给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比如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受到损害,还造成了债权人其他权益的损害,例如交付的食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对于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等,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其四,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