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内保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公安部内保条例一般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它是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而制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但是,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实验研究和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还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三条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强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说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列出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如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护国家秘密以及单位内的商业秘密安全等。 第八条指出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等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指出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等职责。 第十七条指出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未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指出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