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责任该怎么确定?

我家孩子在学校和同学打闹时受伤了,现在不清楚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学校说主要是对方孩子的责任,对方家长又觉得学校也有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责任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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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后责任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主要是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预防和制止学生之间的危险行为等。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通常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比如,学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等。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需要由受伤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例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而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维修,导致学生在使用该设施时受伤,这种情况下学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将学生打伤,那么主要责任由该校外人员承担,如果学校在人员进出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确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责任,要先判断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有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等因素。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先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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