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认识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很多人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但实际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财产分割等问题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定,与谁先提出离婚并无关联。 误区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说法。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法定情形,但仍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误区三: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就能多分全部财产。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有过错方就会净身出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的程度、财产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通常不会让有过错方完全不分财产。 误区四:孩子抚养权归谁,另一方就不用管了。有些当事人认为,孩子抚养权判给一方后,另一方就没有抚养义务了。其实,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且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误区五:离婚后可以随意更改孩子姓氏。很多人觉得自己抚养孩子,就可以随意更改孩子的姓氏。但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