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知道的经济补偿金的误区有哪些?
我是一名劳动者,最近在和公司谈离职补偿的事儿,对经济补偿金 不太了解,听说很多人在这方面存在误区。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误区,免得自己的权益受损,能不能有人给我讲讲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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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经济补偿金按基本工资计算。很多劳动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就是按照自己的基本工资来算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不是基本工资。
误区二:主动辞职一定没有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误区三:工作不满一年就没有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即使工作不满一年,只要符合条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的。
误区四 :用人单位破产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破产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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