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误区有哪些?


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在婚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人们在签订和理解它们时常常存在一些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认为婚前协议必须进行公证才有效。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公证只是增强了协议的证明力,但并非生效的必要条件。 误区二:觉得婚前协议只能约定财产。婚前协议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除了财产约定外,还可以涉及生活方式、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过,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如约定一方必须生育等,这类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误区三:以为婚内财产约定会影响夫妻感情。其实,合理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在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且,它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保障,而不是破坏感情的因素。 误区四:认为婚内财产约定可以随时反悔。一般情况下,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除非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很难推翻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误区五:忽视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通常是无效的。同时,协议内容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逃避法定义务,例如不能通过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否则,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总之,在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