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方医疗 费用是自己出还是对方出?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确交强险的作用。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也就是说,即使无责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对方的交强险也会在一定限额内对无责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其次,如果无责方的医疗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就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剩余费用的承担方式。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是全责,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就由对方来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就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超出部分的费用。例如,若对方承担70%的责任,无责方承担30%的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费用,对方就需要承担70%,无责方承担30%。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如果对方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赔偿金额超过了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那么超出部分就由侵权人(即对方)来承担。在实际操作中,无责方可以先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如果对方及其保险公司拒绝垫付,无责方可以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在治疗结束后,凭借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材料,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无责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交通事故无责方的医疗费用,一般先由对方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投保商业险的,由商业险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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