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医疗费的承担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有责情况下)。也就是说,在这个限额内,伤者的医疗费可以由交强险来支付。 其次,如果交强险不足以支付全部的医疗费,并且肇事车辆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商业险的赔偿金额和范围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 若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总额仍不足以支付伤者的全部医疗费,那么剩余的部分将由事故的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例如,如果经过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50%。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中伤者急需医疗救治,而责任认定尚未明确,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