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是全责时医疗费由谁垫付?
我前段时间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判定我不是全责。现在伤者在医院,医疗费挺高的,我不知道这个医疗费该谁来垫付,是我这边出一部分,还是对方也要出一部分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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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不是全责的情况下,关于医疗费由谁垫付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交强险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责任在责任限额内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对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般情况下是有明确规定的金额,保险公司会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垫付。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能参与垫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当符合这些条件时,社会救助基金就会发挥作用,为伤者垫付相关费用。 最后,关于事故双方当事人。虽然一方不是全责,但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垫付医疗费。在实践中,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双方都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垫付义务。如果双方就垫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如果仍然无法解决,伤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况来判决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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