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由谁支付?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医疗费成了大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肇事方全部承担,还是根据责任划分来付,或者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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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支付主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会支付一部分医疗费。通常,交强险会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目前有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8万元。 其次,如果事故涉及商业保险,比如第三者责任险。当交强险赔偿后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时,若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例如,肇事方承担70%的责任,商业险就会在其保额内承担这70%的部分。 最后,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都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或者肇事车辆没有购买相应保险,那么剩余的医疗费就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肇事方和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比如,经过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剩余的医疗费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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