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债权和职工权益谁优先清偿?


在企业破产等资产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债权和职工权益谁优先清偿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担保债权。抵押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更可靠的收回债权的途径。 而职工权益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这些权益是职工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和保障,关乎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抵押担保债权对于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在实际的清偿顺序中,对于抵押物部分,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但是当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保障职工权益的清偿。如果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清偿职工权益后还有剩余,才会对抵押担保债权等其他债权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虽然抵押担保债权对于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从整体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来看,职工权益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具有优先性。这体现了法律对职工基本权益的保护,毕竟职工权益涉及到众多家庭的生存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