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我有个抵押物,现在它产生了孳息。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些孳息,抵押权人有没有优先权呢?我想弄明白自己对这部分孳息到底有怎样的权益,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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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抵押物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而孳息呢,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像存款产生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里说的收取孳息的权利,其实就表明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享有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当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后,从扣押那一刻开始,新产生的孳息可以由抵押权人来收取,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然而,如果抵押财产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那么抵押权人通常对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没有优先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孳息一般还是归抵押人所有。所以,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关键在于抵押物是否被依法扣押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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