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采取保全措施的抵押物、留置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在经济活动中,作为抵押权人持有抵押物,同时该抵押物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另外我也有留置物,也面临被保全的情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被保全的抵押物、留置物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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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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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采取保全措施的抵押物、留置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乙就成为了抵押权人。当甲不能按时还钱时,乙有权就该汽车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丁维修,维修完成后丙不支付维修费用,丁就可以留置该电脑,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电脑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 而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采取保全措施的抵押物、留置物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即使抵押物、留置物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在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后,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权先从所得价款中获得清偿,剩余的部分才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例如,A企业以其厂房作为抵押物向B银行贷款,同时该厂房因其他纠纷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在A企业无法偿还贷款且厂房被依法拍卖后,B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先从拍卖款中获得其债权对应的金额,之后若还有剩余款项,才会用于解决其他纠纷的债权清偿。 所以,法律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即便这些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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