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权利属于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是指权利人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有些事情不能你自己说了就算,得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权利属于形成诉权。首先是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受胁迫的一方想要撤销婚姻,就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撤销权,这就是一种形成诉权。 其次,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是形成诉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有上述损害自己债权的行为,就需要向法院起诉来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再者,合同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也属于形成诉权。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若当事人之间就合同解除产生争议,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合同是否解除,此时的合同解除权就以形成诉权的方式行使。 此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撤销权也是形成诉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这些情况下,当事人要撤销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借助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