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重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我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和这两家公司都没签劳动合同。我想知道我这种和两家公司形成的多重劳动关系,是不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呢?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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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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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多重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并且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虽然没有合同,但双方有实际的劳动雇佣行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多重劳动关系则是指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比如一些兼职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等,可能会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工作。 那么,多重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呢?答案是有可能。如果多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一个劳动关系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那么它们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和每个用人单位之间都存在实际的劳动行为,并且满足上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例如,小李是一名非全日制劳动者,他在白天为A公司工作,晚上又为B公司工作,并且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在两家公司都提供了劳动,也都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同时也接受了两家公司的管理,那么小李与A公司、B公司之间的关系就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就形成了多重事实劳动关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多重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在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否则可能会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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