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是否需要做价格鉴定?
我朋友之前有过几次盗窃行为,现在被警方处理了。我不太清楚在多次盗窃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对盗窃物品做价格鉴定呢?这个鉴定对案件的处理会有什么影响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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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盗窃的案件中,是否需要做价格鉴定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多次盗窃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并不以每次盗窃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可能不高,但只要在二年内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做价格鉴定。如果是多次盗窃的情形,重点在于盗窃的次数,而非每次盗窃财物的具体价值。例如,某人在二年内实施了三次入室盗窃,即使每次盗窃的物品价值都比较低,但依据法律规定,已经满足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此时即便不做价格鉴定,也不影响对其定罪。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价格鉴定是有必要的。如果要准确衡量犯罪嫌疑人的罪责以及量刑的轻重,价格鉴定就起到重要作用。因为盗窃财物的价值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虽然是多次盗窃,但如果其中一次盗窃的是珍贵文物等价值极高的物品,那么通过价格鉴定确定该物品的价值,对于判断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幅度就非常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些不同的数额标准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幅度。所以,当需要依据盗窃财物的价值来准确量刑时,价格鉴定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多次盗窃不一定都要做价格鉴定,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通过价格鉴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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