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的收条必须是原件吗?
我有一个官司要开庭了,涉及到一张收条作为证据。我现在只有收条的复印件,原件找不到了。我想知道在法院开庭时,收条必须得是原件吗?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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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时,收条并不一定必须是原件,但原件在证据效力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下面为你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原件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是因为原件作为原始的证据材料,最能直接、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收条原件能够清晰地展示双方当事人之间款项交付等行为的真实情况,没有经过复制、修改等可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收条原件,也并非就完全失去了证明的机会。当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比如原件遗失、损毁等情况,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较弱,法院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也可能会认可其证明效力。 如果仅有收条复印件,而对方当事人又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否认,那么复印件就很难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复印件的一方需要进一步举证来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例如提供与收条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增强复印件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虽然法院开庭时收条不是绝对必须为原件,但原件的证明力更强。若只能提供复印件,就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以确保法院能够采信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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