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闻证据必须要排除吗?

我在一场官司里,有个关键证人没办法出庭,他写了份书面证词给我。我听说这算传闻证据,可能不被法庭采纳。我就想问问,传闻证据是不是必须要被排除啊?要是不一定排除,啥情况下能被采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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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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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事实的各种陈述。简单来说,就是不是证人自己亲眼所见、亲身经历,而是听别人说的情况或者证人在法庭之外说的话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 在我国,传闻证据并不一定必须排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证人证言这类常见的传闻证据载体,如果存在上述严重影响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情况,是要被排除的。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能被法庭采纳。比如当原始证人因为死亡、重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时,其之前作出的陈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如果有正当理由,比如证人在国外且短期内无法回国等,经法院准许,其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也可能被考虑。 此外,当传闻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时,法庭也可能会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采纳。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虽然证人只是听说了盗窃的情况,但现场的监控录像、丢失物品的相关证据等都能与证人的传闻证据相呼应,那么这个传闻证据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法庭重视。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并非一律排除,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案件情况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其是否能够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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