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吗?
我收到了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文书,不太清楚是不是必须得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我有点担心不履行会有啥后果,但又不太确定它的效力。想问问大家,人民法院出具的东西是不是当事人必须得履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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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且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的文书,当事人是必须履行的。 首先,咱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比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这些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判定;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有些裁定也涉及实体内容;调解书则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很多,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麻烦,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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