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否必须承认?
我之前让朋友帮我处理点事,但没给他权力去签合同,结果他擅自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对方拿着合同找我,说我得认这个合同。我就想问问,这种他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我必须得承认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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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无权代理是一个关键概念。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获得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某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别人去做事情,像签合同这种行为。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并不是必须要被承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当出现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情况时,被代理人(也就是原本应该被代表的那个人)有追认和不追认的权利。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这个合同,那么合同就会生效,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在无权代理签订买卖合同的场景中,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就需要按照合同的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来执行。
要是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对其就不发生效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该条法律还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所以,当遇到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情况时,被代理人有权利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利益来决定是否承认这个合同。同时,相对人也有相应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行为人则可能需要为自己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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