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传唤人必须到场吗?


在法律执行程序中,被传唤人是否必须到场,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情形和规定来判断。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场景下对于被传唤人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刑事诉讼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是有义务按照要求到案接受讯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案。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和追究,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强调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一些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对于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被传唤后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辩论等权利,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如果是被法院传唤,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总的来说,执行被传唤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绝对必须到场,但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配合传唤。若拒绝配合且没有正当理由,可能会面临拘传、缺席判决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