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院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南京市中院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关于责任认定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审理中,法院会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提供了充分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分责任。例如,有新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表明事故责任与认定书不符时,法院会重新考量。 其次是赔偿范围和标准。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对于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再者是保险理赔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车辆都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法院会审查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的范围等。例如,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等重要信息,可能会影响保险理赔。 另外,关于鉴定问题也不容忽视。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等。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结论的采信是审理中的关键环节。法院会要求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最后,在审理程序上,法院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法院也会注重调解工作,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总之,南京市中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