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了双方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下从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 合同的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南京,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合同的主要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重要内容:一是当事人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是房屋基本情况,如房屋坐落、面积、户型、设施设备等。三是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起止时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四是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金额、支付周期(月付、季付、年付等)和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五是房屋用途,明确房屋是用于居住、办公、商业等。六是维修责任,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七是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同时,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和安全标准,履行维修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等。例如,若房屋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出租人应及时维修,否则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在租赁期间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等。若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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