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更好地执行而制定的具体规则,主要涉及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内容。 首先,在赔偿范围方面,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例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刑事赔偿则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像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等情况。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通常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则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来判断。比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再者,赔偿程序也有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