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律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俗来讲,就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结束,劳动关系也随之不再存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国家劳动法律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首先是劳动合同期满。比如你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和你都没有提出续签,那么这份合同就自然终止了。不过,要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其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也会终止。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终止。
第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会因主体的消失而终止。因为劳动者无法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关系自然也无法继续存在。
第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资格,也就无法再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会终止。
第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无法再正常开展,劳动合同也会终止。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还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总之,国家劳动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这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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