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

我在为一笔债务提供担保时,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证人。现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到底是先执行抵押物,还是先让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个优先偿付顺序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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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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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在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比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比如保证)。 对于混合担保的优先偿付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下面我们分情况具体说明。 第一种情况是有约定的情形。如果债权人和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顺序,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先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通过抵押物来清偿,那么就依照这个约定,债权人先找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先执行其提供的抵押物,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平原则。比如,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同时丙作为保证人。当甲到期无法还款时,乙应先对甲的房屋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此时,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就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丁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同时丙作为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乙可以选择拍卖丁的汽车来受偿,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要依据法律和约定来合理选择实现债权的途径,而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也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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