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提出和受理有哪些规定?


企业破产的提出和受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企业破产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能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债务人,也就是企业自己。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例如,企业欠下大量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并且企业的资产远远小于负债,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主动申请破产。二是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比如,一家供应商给企业供货后,企业一直拖欠货款,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也没还,供应商就有权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三是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然后是企业破产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企业破产的提出和受理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在处理破产事宜时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