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能靠自己劳动养活自己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有足够的心智和能力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比如签订合同、买卖房产等,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进行一些简单的、与其能力相匹配的行为是有效的,比如买个文具、接受赠与等,但对于一些重大的、复杂的民事行为,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和同意。 最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来帮他们实施各种民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