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最近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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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组织。下面分别介绍它的性质和组成。 从性质上来说,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这意味着它是债权人表达自身诉求和意愿的平台。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众多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统一的协调和表达,债权人会议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它可以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比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体现了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威性和重要性。 从组成方面来看,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里的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人等。不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此外,债权人会议还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些代表虽然没有表决权,但他们的参与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更加全面和公正。总之,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而其合理的组成则保证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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