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是什么?


撤销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在2024年其性质和成立条件依然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条件。 首先说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形成权。通俗来讲,形成权就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对于撤销权而言,当符合法定情形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让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比如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如同你有一把“法律钥匙”,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你可以用这把钥匙打开撤销法律行为的大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可撤销的情形,这也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 接着看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不同情形下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所不同。 一是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你误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结果收到的是山寨货,这种情况下你可能基于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要瑕疵,诱导你购买,你就处于受欺诈的状态,此时你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有规定。 四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有人威胁你签订合同,你在这种胁迫下签订的合同,就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你急需用钱时,有人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收购你的贵重物品,这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你可以行使撤销权。 总之,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当你认为自己可能享有撤销权时,要仔细对照法律规定,并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