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我和对象没领证就住在一起了,现在想分开,但不清楚我们这种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到底是啥性质,也不知道该怎么正式解除这个关系。有没有法律规定能指导一下,避免之后有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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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权利义务规定的保护。 从性质上来说,同居关系缺乏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婚姻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需要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关系没有履行这样的法定程序,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在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一般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则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 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同居期间涉及到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单纯想结束同居生活,直接分开即可,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但要是存在财产分割问题,比如双方一起购买了房产、车辆等,或者有共同生育的子女需要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总之,虽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的完全保护,但在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时,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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