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要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这意味着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的东西。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笔录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就是对证据客观性的明确要求。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证据,法院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证据不具有客观性,那么整个行政诉讼的基础就会动摇,司法公正也就无法保障。 其次,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时,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与该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就具有关联性。如果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它是客观存在的,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使用。这种关联性要求可以帮助法院聚焦于与案件核心问题相关的证据,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无关证据干扰诉讼进程。 再者,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合法和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鉴定意见需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等。同时,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使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要求。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特定的证明对象。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正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的。例如,在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提供作出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证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是多方面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证明对象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特征。这些性质特征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确保了行政诉讼能够在合法、公正、有序的轨道上进行,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