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性质有哪些?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证据的性质对于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性质。 首先是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的东西。简单来讲,就是这个证据是真实发生过的,是看得见、摸得着或者有记录的。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就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它不是一方凭空想象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体现了对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因为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准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是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这个证据要能够对案件的某个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要有联系,如果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情况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诊断证明就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关联性要求证据能够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后是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证据的形式要合法,以及证据的收集程序要合法。例如,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实践中,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获得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合法性确保了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公正、合理的,维护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总之,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性质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