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下面从不同角度来阐述它的性质。 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民事诉讼法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在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规定的是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和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例如,当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时,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当事人应该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受理、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是围绕这些程序规则展开的。 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说,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它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在解决各类纠纷、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从其适用的范围来讲,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它只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只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中,法院都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审理和裁判。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具有程序法、基本法和部门法的多重性质,这些性质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理解这些性质,对于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正确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