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措施的性质及其与人权保障有什么关系?
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强制措施具体有啥性质呢?它和保障我们的人权之间又存在怎样的关联呢?我不太懂这些专业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清晰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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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性质具有预防性和保障性。预防性体现在,它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比如防止其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保障性则是指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开展,使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人权保障方面,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紧密相连。一方面,强制措施的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这间接保障了广大公民的人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制,可以防止他们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保护了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例如,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注重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确保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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