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在房地产领域常见的合同形式。下面我们详细分析它的性质。 首先,从合同类型上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同时享有在未来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权利;而开发商则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享有收取购房款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它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房屋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也有体现,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它也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购房者支付购房款以获取未来的商品房,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以获取购房款,双方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这种有偿交易关系,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房屋尚未建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法律对商品房预售有严格的规定。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开发商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否则预售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双务、诺成、有偿等性质,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以保障合同双方尤其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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