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性质。首先,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性组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进行讨论和表决,自主决定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债权人的集体意志和自我管理,具有自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这些职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会议的自治性。其次,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活动,通过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这些决议一旦通过,就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最后,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性机构。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债权人会议可以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同时,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总之,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