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提出离婚属于什么性质?
我是一名军嫂,现在因为一些家庭矛盾想提出离婚,但是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离婚属于什么性质,会不会和普通离婚有什么不同,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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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提出离婚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军婚的概念。军婚指的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对于军婚,我国法律有特别的保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当军嫂提出离婚时,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并且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主要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就是说,若军人存在这些重大过错行为,军嫂提出离婚,即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那么军嫂提出的离婚就和普通离婚在程序和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时,双方需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军嫂提出离婚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军人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是否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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