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性质是怎样的?
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指的是在涉及到与外国商业主体相关的商事争议时,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性质:
首先,它具有自愿性。自愿性是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核心特征之一。这意味着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同样如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参与调解。例如,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发生贸易纠纷,双方都同意将纠纷提交给特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才会启动调解程序。
其次,具有灵活性。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表现出灵活性。在程序上,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机构协商确定。不像诉讼程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审限要求。在实体方面,调解可以不局限于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是可以综合考虑商业习惯、行业惯例等因素。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调解可以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商业惯例来提出解决方案。
再者,具有保密性。保密性是涉外商事纠纷调解的重要性质。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的内容通常都是保密的。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非常重要。许多调解机构都有严格的保密规则,要求参与调解的各方以及调解人员对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予以保密。这样可以避免纠纷公开化对 当事人的商业形象和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最后,具有非强制性。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像法院判决那样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将调解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比如通过司法确认程序,那么就可以获得强制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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