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有哪些?

我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有啥性质。我想知道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有什么特点,比如它和普通合同有啥不一样,又受到哪些法律约束,我作为投保人有啥权益和责任,这些性质对我买保险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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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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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多种独特的性质。 首先,财产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这意味着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赔偿金额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避免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点。 其次,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射幸性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会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代价的利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如果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不会获得赔偿,所支付的保险费也就相当于“沉没成本”。这种不确定性使得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不过,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一定概率的,并非完全随机,保险人会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 再者,财产保险合同具有诺成性。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不以投保人实际交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以交付保险费为生效条件。《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表明财产保险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体现了诺成性的特点。 另外,财产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附合性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的,投保人只能在接受或不接受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没有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虽然投保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保险条款提出疑问,但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双务性体现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财产保险合同双务性的实现。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这些性质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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