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累犯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阐述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累犯制度具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功能。特殊预防针对的是已经犯罪且再次犯罪的人。这些人再次犯罪说明他们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改造难度高。通过累犯制度对他们从重处罚,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再次犯罪的机会,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就是特殊预防的体现,对累犯加重处罚能让他们认识到犯罪成本的增加,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累犯的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一种信号,即再次犯罪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以此威慑潜在的犯罪人,让他们不敢轻易犯罪。法律的公开性和权威性使得这种威慑效果能够在社会层面上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其次,从维护法律秩序的角度讲,累犯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制裁。累犯多次违反法律,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如果不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削弱法律的公信力。通过对累犯从重处罚,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让人们尊重和遵守法律。 再者,从刑罚的公正性角度出发,累犯制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累犯的再次犯罪行为表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主观恶性更深,因此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对累犯加重处罚,能够使刑罚的强度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最后,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累犯制度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累犯的再次犯罪往往会给被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对累犯从重处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体现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建构累犯制度在预防犯罪、维护法律秩序、体现刑罚公正性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